日期: 2021-07-19 作者:未知 瀏覽:0
輕型貨車存在“大噸小標”現象由來已久,近兩年來的治理歷程可謂艱難。近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公安部發布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見稿)(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擬進一步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,提高輕型貨車安全技術性能。此外,根據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》(GB38900—2020),自今年9月1日起,全國在用貨車年檢時將開始空車稱重,意味著超標車輛不能再上路運營。
兩項重磅政策再度將輕型貨車“大噸小標”治理推向深入。本報邀請中國汽車工業協會、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有關專家,從生產、應用兩端解讀政策內容要點,分析行業應對舉措,研判市場發展趨勢,為輕型貨車“大噸小標”治理建言獻策。
生產端:
加深登記管理 提高多項技術要求
01.對輕型貨車提出哪些安全技術新要求?
根據《征求意見稿》,總質量超過3.5噸的輕型貨車也就是業內常稱的藍牌輕卡,技術參數須滿足:發動機(柴油)排量不大于2.5升(冷藏車除外)、貨廂內寬尺寸不得大于2100毫米、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.4倍、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英尺或者不超過195毫米。對不符合車輛結構、參數配置要求的新產品,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。除冷藏車外,對不符合發動機排量要求的在產產品,《征求意見稿》要求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,相關機構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發動機排量要求方面,冷藏車是個特例。據了解,冷藏車運輸的多為醫藥用品、海鮮、肉類、奶類等關系民生的物品,對溫控要求比較苛刻,在運輸過程中制冷主要靠消耗發動機功率來實現,因此發動機排量并未限制在2.5升以下。
02.對車企提出了哪些主體責任要求?
車輛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?!墩髑笠庖姼濉穼p型貨車生產企業作出諸多要求,如生產企業應確保合格證載明的信息與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(簡稱《公告》)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,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;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《公告》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,嚴禁對檢驗不合格、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。
此外,《征求意見稿》明確,該政策發布實施后,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“大噸小標”產品、“一車雙證”等違規行為的,一經確認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,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。
03.今后輕型貨車登記管理怎么做?
根據《征求意見稿》,今后各地在辦理輕型貨車登記時,將重點核對輕型貨車整備質量與檢驗合格報告、《公告》和合格證記載的整備質量數值,嚴禁為“大噸小標”車輛辦理登記。對發現外觀與《公告》明顯不符、安全裝置配備不齊全、輕型貨車整備質量存在嚴重違規嫌疑的,按規定開展現場調查。對調查確認違規生產的車輛,通過信息系統上報違規機動車產品。
對發現檢驗機構為違規車輛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,有關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;對“大噸小標”貨車和非法改裝客車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交通事故的,依法追究違規生產、銷售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;構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責任。
04.在用“大噸小標”輕型貨車如何處理?
《征求意見稿》中涉及藍牌輕卡的全新技術要求,不僅關系到今后藍牌輕卡產品的規范和發展方向,也關系到市場上不合規藍牌輕卡產品的去向問題,還關系到新規正式實施之前車企已經生產出來(或正在制造)、經銷商正在銷售(或庫存)的不符合新規的產品如何處理等問題。
對此,《征求意見稿》已經給出了初步處理方案:發動機排量超出2.5升、而其他方面均符合新規要求的車輛,生產過渡期可延長到2022年3月31日;對新政策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、但不符合新規要求的庫存產品,生產企業可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,經核實、公示后,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。
此外,《征求意見稿》明確要求生產企業對違規生產銷售的“大噸小標”輕型貨車,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。對在用“大噸小標”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,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。
應用端:
年檢“空車稱重”超標車輛禁止上路
根據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》(GB38900—2020)要求,今年9月1日起,輕型貨車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,整備質量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、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,誤差不超過±3%或±100千克。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,2015年3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輕型貨車空車質量與注冊登記時記載的質量相比,誤差不超過±10%或±200千克,并且明確要求輕型貨車的空車質量應小于4.5噸。這意味著,今后空車質量超標的輕型貨車將不能再上路運營。
01.“空車稱重”應如何層層落實?
“實施空車質量檢驗,是面向空車質量超標的貨運車輛采取的重要措施,特別是業內高度關注的‘大噸小標’問題。”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副會長吳東風告訴記者,落實“空車稱重”政策,首先要對汽車生產企業加強管控,從源頭把住關口,杜絕超標車輛出廠、上市;其次要強化運輸生產源頭管控,把住貨場、停車場、運輸企業、公路收費站等源頭,落實運輸經營者主體責任,嚴管嚴罰嚴處;再者要把住機動車檢驗檢測關口,強化質量體系監管和虛假檢測行為查處。
“對輕型貨車治理應該綱舉目張、管住源頭,控制好上路運行車輛的動態監管,卡住機動車檢驗檢測的弄虛作假,讓超標車輛不能上路、不敢上路。”吳東風說。
02.對新能源物流車是否一視同仁?
“因動力電池特性和技術原因,電動貨車自重往往高于同類型的燃油貨車。目前按輕型貨車空車總質量上限為4.5噸來看,電動貨車在有效載質量上處于劣勢。”一位新能源物流車租賃企業代表告訴記者,電動輕型貨車在進入市場初期,不排除存在車輛自重和行駛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情況,新規出臺后按照新標準執行,大量舊車后續能否通過年審存疑,對于正常手續購買持有車輛的企業和個人會有很大影響。